上海震旦学院2011级以后学生报销规定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学生的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文件精神,自2011新学年起,将全市大学入学新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医保制度。
一. 关于个人缴费
新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须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标准于城镇居民、中小学生一致,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2011年的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
二. 关于保障待遇
(一) 新大学生在本校医院普通门诊急诊的医疗费,个人支付每次不超过10﹪.
(二) 新大学生经学校转诊到校外医院就诊和住院的医疗待遇与本市城镇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接轨,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具体是:
1. 新大学生经学校转诊到校外门诊或者急诊就医的,其医疗费设置起付款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款以上部分。
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65﹪,个人支付35﹪.
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55﹪,个人支付45﹪.
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50﹪.个人支付50﹪.
2. 新大学生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发生的医疗费,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其余50﹪由个人自负。
(三) 关于患大病重病的医疗待遇
患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大病的大学生,大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款(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100元,一级医院50元)超过起付款以上的医疗费全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