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震旦职业学院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校学生中部分暂时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当代大学生自食其力的能力,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助学贷款暂行办法。
第二条 助学贷款按用途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学费贷款用于借款人的学费支出;生活费贷款用于借款人日常基本生活费的开支。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借款人是指在我校的高职专科学生。贷款人是指办理助学贷款的商业银行机构。
第四条 我校管理助学贷款工作的机构为校学生工作处,负责对借款人进行资格初审,与银行合作,参与协调,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工作。
第五条 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有关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银行的有关规定,纳入银行的日常贷款管理。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我校的高职专科学生。
(二)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习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标准根据市府有关规定及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四)能承诺向贷款人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及银行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 自2003年起,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确实无法落实学费的我校高职专科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条件如下: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对本人的借款行为承担全部的经济、法律和道德责任的意愿;
(二)身体健康、无违法乱纪行为,具备诚实守信品德;
(三)学习成绩优良,在校期间的表现良好。
(四)学校和银行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期限、限额和利率及归还方式
第八条 助学贷款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三年(根据贷款时间相应确定贷款期限)。
第九条 信用助学贷款的贷款金额限额参照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长期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与利率调整则分段计息。
第十一条 助学贷款的归还方式根据各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
第十二条 助学贷款原则上一学年办理一次,借款人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后15天内向校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借款人须提供:
(一) 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学生证或新生的录取通知书。
(二) 能证明家庭经济情况的书面证明,由街道或乡镇政府以上有关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有效的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第十四条 对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我校学生工作处在审核该生的有关材料和档案后,会为符合条件的学生统一向银行推荐及鉴证;督促学生将毕业后的去向告诉银行,做好还款确认手续。借款人须对自己的借款行为承担全部的经济、法律和道德责任。
第十五条 借款人须如实、完整填写贷款申请。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材料,经初审无误后,将上述材料送至有关受理银行审核。
第五章 助学贷款的发放及归还
第十七条 借款人在和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之后,银行应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发放助学贷款的有关款项。
第十八条 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签约,分年(月)发放。学费贷款按年发放,银行将直接在每学年的开学初把款项划入学校的有关账户;生活费贷款每月定期发放十个月,一月和八月不发放。款项将直接划入学生的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助学贷款发放之后,借款人的个人资料和贷款情况将提供给“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成为借款人的个人信用记录积累。
第二十条 助学贷款到期前,借款人应履行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
第六章 助学贷款的贴息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助学贷款的有关贴息问题参照市教委及各银行的有关政策。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学习成绩明显下降,或在校表现不良,以及被学校处分、劝退、勒令退学、开除等情况。银行有权立即终止贷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校学生工作处,自颁 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学生处
200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