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12-25动态浏览次数:41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财教[2008]4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积极要求上进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二、    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的困难程度,我院将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3个档次,具体标准为:一档助学金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一般困难家庭的学生;二档助学金每生每年2500元,资助特别困难家庭的学生;三档助学金每生每年3500元,资助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

三、    评定条件

(一)申请国家助学金的贫困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学校的处分和通报批评;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和任何违反社会主义公共道德的行为;

4.学习态度端正,成绩合格,无补考或重修现象,2010级和2011级申请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排序为C以上(含C)。

5.家庭经济困难(原则上有民政部门或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政府开具的贫困证明或低保证明),生活俭朴,无任何铺张浪费行为。

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有奉献回报意识;

7.具有自我解困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8.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能为班级五人评定小组成员。

9.凡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评选国家助学金资格:

1.受过学校违纪处分或公安部门刑罚的;

2.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骗取资助的;

3.消费奢侈、生活铺张浪费等。

三、评选程序和办法

1.各班辅导员组织全班学生认真学习学校评定国家助学金的有关文件。

2.学生本人申请。秋季开学之日起前两周,由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递交《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附乡镇以上单位出具的贫困证明。

3.班级内部评选。各班五人评定小组根据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核实申报国家助学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以及困难档次,确定初步申请名单,并在班级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各班级辅导员签字,并将初步申请名单报各个院系。

4.院系审核。各院系党总支在学院划拨的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内审查各班上报的候选资助对象,综合全院贫困学生的情况,研究并确定资助对象名单。之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院系负责人签字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校审批、公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后,认定国家助学金资助初审名单和资助档次,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签字,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6.学校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海市教委学生事务中心。

四、发放及管理

1.国家助学金按月打入受助学生银行卡,每年发放10个月。

2.班主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院系、学院共同监督获得助学金学生的资金使用情况,一旦发现不良浪费行为,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停止发放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者追回已发国家助学金。

3.各班级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做出相应调整。同时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从当月开始停止发放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者追回已发国家助学金。

4.学生因退学、休学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动,从变动当月开始停止对该生发放资助资金,休学学生复学后,学生须提交复学证明重新进行申请。

5.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附则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

二○一二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