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震旦职业学院教学计划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立适应高职高专教育发展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管理机制,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计划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有关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首要环节。
第二条 教学计划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教学计划的制订、修订和执行是高等学校最重要的教学立法和执法活动之一,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高等学校各专业教学计划由学校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组织制(修)订,学院通过教务处结合各类专业的具体情况安排落实。
第二章 教学计划的制(修)订原则
第四条 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教学计划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体现上海震旦职业学院“综合、创造、人格”、“以人为本、育人育能”的办学理念,加强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遵纪守法、艰苦奋斗、实事求是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在专业教育方面,要切实保证培养规格的实现。
第五条 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教学计划应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模式设置课程。各类专业的培养目标要以就业为导向,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课程内容基本理论以“必需”、“够用”为度,专业教学要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同时应使学生具备一定的适应能力和适应新技术发展能力。
第六条 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教学计划要做到理论与实践、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相结合,能力培养要贯穿教学全过程。尤其要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增加实训与生产实践,突出实践能力培养,加强就业上岗的本领。
第七条 贯彻产学结合思想。教学计划要面向市场和经济建设,从实际出发,主动适应市场需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产学结合是培养技术应用型人才的基本途径,教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要主动争取用人单位参与。教学计划的各个教学环节既要符合教学规律,又要根据就业需要妥善安排。
第八条 体现整体优化。制定教学计划应从提高综合素质出发,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立足教学过程全局,对教学内容精心配置、有效组合和合理排序,重视人文课程和专业课程的结合,注重培养具有综合、创造和高尚人格的有用人才,实现教学计划的整体优化。
第九条 各专业教学计划格式要统一,课程名称要规范准确,符合专业设置的课程名称和要求。
第三章 教学计划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教学计划的构成:专业的具体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要求和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修业年限;课程设置及时间分配;主要课程名称;教学进程计划表;各专业相关职业证书的要求;必要的说明。
第十一条 总学时数和周学时数:三学年总学时数(包括实践教学)控制在2650左右;周学时在25—28学时之间,但最高不超过28学时,最低不低于22学时。
第十二条 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安排的主要课程应该为必修课程。课程按考核要求分为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考试课程期末必须进行考试,期末考试在停课的考试考查周内进行,每学期至少开设3门考试课程;考查课程期末考查在考试考查周内进行;不论考试课程还是考查课程,在学期中期由各系(部)安排进行随堂测验。
第十三条 教学计划内课程设置按课程性质分为四个模块: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技术课及实践环节(即职业技能实训课)。
第四章 教学计划的制订
第十四条 教务处提出各专业制订教学计划应遵循的原则和指导意见,经学院审批同意,作为学院的文件发至各系(部)。
第十五条 各系(部)根据文件的要求,组织好各专业教研室,按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向,在社会需求调研的基础上,拟订专业教学计划初稿,并交系(部)。
第十六条 各系(部)召集专业指导委员会成员对各专业教学计划进行审议、修改并签署意见,由系(部)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教务处。原则上各系应在每年的四月中旬将制(修)订好的教学计划报送教务处。
第十七条 教务处对各专业教学计划签署意见后,报请主管教学的院长审批。经院长审批后的教学计划,即为学院文件生效执行。
第五章 教学计划的执行
第十八条 经院长批准的教学计划,由教务处和各系(部)及教研室负责组织执行。
第十九条 各专业教学计划应在每学年开学初向新生公布,以便新生了解专业及课程结构,并根据自己的情况,编制学习或选修计划。
第二十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任何教研室、任何任课教师和其他教学辅助人员都不得以各种借口加以推诿。教学任务按专业性质和业务范围由相关的系(部)和教研室归口承担,由教务处划分和协调。任何教研室、个人都不得单方面强行截留不属于自己的教学任务。特殊情况下,可由相关的单位在教务处主持下协商解决教学任务的归口转移问题。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要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教学计划于规定的时间向各系(部)发出下学期教学任务。
第二十二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系(部)接到教学任务后,要尽快把教学任务分解,具体落实到各有关教研室和承担教学的任课教师,认真填写教学要求,并于两周内返回教务处。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应对返回的“教学任务”进行检查,并于第14周开始组织排课。
第二十四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均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填写“教学进度表”。教学进度表应填写一式三份,经系(部)签字盖章后,一份上交教务处,一份留系(部),一份任课教师自留备查。
第二十五条 在执行教学计划过程中,凡有漏排、重排课程或随意调动开课顺序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章 教学计划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 为维护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应保持教学计划的相对稳定。经审批同意执行的教学计划,一般不允许随意修改。
第二十七条 凡对已经批准正在执行的教学计划,由于增开、减开、更换必修和限选课程(含必修课的实践教学环节)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均属修改了教学计划。
第二十八条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以及教学改革的需要,经审批并正在执行的教学计划,允许进行某些修改,但必须严格按照制订教学计划的修订程序,提出修订教学计划的报告,并附上修订后的完整教学计划,经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审批,经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九条 凡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教学计划,须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变动理由,经主管教学的系领导签字同意,提前一个学期报教务处审查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三十条 凡已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应在开课的前一学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如教学大纲,教材预订与编写等)。
第三十一条 凡未经审查同意变动的课程,学院一律不予承认;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教学计划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