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12-25动态浏览次数:42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我院的正常教学秩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使在出现教学事故时得到严肃、妥善、规范的处理,特制定我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一、教学事故认定办法

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都属于教学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重大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两种予以认定。

(一)、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

凡发生下列情况,都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类:

(1)有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训、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3)任课教师未经教务处和系(部)准许而擅自停课、缺课,或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30分钟以上,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度。

(4)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

(5)试题未按规定由专人审查,从而导致试题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6)主(监)考人员未能及时到位而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或未能严格执行有关的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7)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漏收学生考卷,一个考场内收回试卷数少于应交试卷3份以上;任课教师在批改试卷后遗失学生试卷3份以上。

(8)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5分以上。

(9)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验、实训或实习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2.教学管理类:

(1)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2)教学管理部门丢失学生原始成绩。

(3)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4)班主任、政治辅导员对学生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未能及时了解、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3.后勤保障类:

(1)非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校内班车晚发车20分钟以上或取消班车,影响教师按时上课。

(2)在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卫生室在接到通知后医护人员不能及时积极组织抢救、治疗或转送医院,造成严重后果。

(二)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

凡发生以下情况,都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教学类:

(1)未经教务处和系(部)同意,任课教师擅自舍弃(或脱下教学进度)学期课程内容1/4以上。

(2)未经教务处和系(部)同意,任课教师擅自变更教学任务书(课程表)确定的主讲教师;或任课教师未经教务处和系(部)同意,擅自找人代课,由此导致教学效果很差,影响教学质量。

(3)未经教务处和系(部)同意,擅自调课,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学活动,或变更教学任务书(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地点,由此导致多数学生误课并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4)非班车原因任课教师迟到超过15分钟;教师提前下课超过15分钟。

(5)按教学要求应向学生布置作业,但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未布置作业或练习;任课教师从不批改作业或遗失学生作业15%以上。

(6)监考教师缺席或迟到超过15分钟以上;主、监考人员不负责任,导致考场纪律松懈,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考毕收回的考卷少于应收考卷1份以上。

(7)任课教师在批改试卷后遗失学生试卷1份以上;任课教师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批改完的试卷、成绩登记表、试卷分析表及标准答案;考分报教学管理部门后需要对学生成绩进行修改超过10%。

(8)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任务,或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

(9)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必须送医院就医,或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

(10)教师在上课或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

2.教学管理类:

(1)由于系(部)未及时向教务处报送教材需求情况,或教务处未及时采购,导致开课一周后仍缺供教材20%以上,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2)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未能及时下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3)审查不认真,发给不应该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相应的证书;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4)班主任在取得学生成绩两周后,仍未将学生成绩通知学生或家长;班主任未及时将学生学籍变动信息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5)有关系(部)未安排足够的教师上课,使教学质量不能得到保证;或因缺少教师,导致连续两年某些课程不能按计划开出,影响教学执行计划的正常执行。

(6)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3.后勤保障类:

(1)按计划应完成且执行部门允诺完成的维修项目未及时完成,又未能提前向使用部门说明,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2)教室管理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影响正常上课5分钟以上。

(3)教学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修理,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教学事故应由责任人所在主管部门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作好记录,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向教务处报告。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学院由教务处负责教学工作中教学事故的认定工作。相关部门应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由部门负责人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部门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核定;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进行认定,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核定。

二、对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一)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由部门负责人对责任人签发《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并进行本部门内通报批评,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二)对于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1.由教学主管院长对责任人签发《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在全院通报批评,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2.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责任人认识较差的,可以对责任人实行缓聘甚至解聘。

各有关部门应在教学事故处理完毕后将《教学事故记录表》和《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的副本报学院教务处和人事处,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以及聘任等的有效依据。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允许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教务处或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

二〇〇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