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听课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学院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强对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的质量管理,完善教学信息反馈体系,及时了解教学运行情况,促进教师的相互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为教学服务的意识,特制定本规定。
一 、听课方式和范围
1.听课方式以随机 、随堂为主,也可组织重点听课 、联合听课等。
2.听课范围主要是本学期所开课程(含理论课、实验课、实训课)。所听课程的选择包括:学院计划安排的教学课程;学院或教务处建议的某些课程;根据课程表随机的选课。
二、听课人员分类和次数限制
1.学院领导: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次,分管教学副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
2.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成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教学督导室成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次。
3.系(部)领导:系(部)主任、副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次,专业主任、副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
4.行政管理部门领导:教务处处长、副处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人事处处长、副处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次,学生处处长、副处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次。
5.教师:专职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专任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兼职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次,教龄不足三年的青年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次,班主任(本班听课)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次。
三、听课要求
1.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应坚持听完每节课,不得中途离开。听课过程中,应关闭通讯工具。听课后,应尽可能与师生交换意见,认真填写《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或《教师实验(训)教学质量评价表》。
2.学院领导及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在听课时主要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态度、备课情况、基本教学环节的掌握、教学方法的运用和课堂气氛的控制等做出评价和分析。
3.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学督导室成员、系(部)领导在听课时除注意上述内容外,还应着重对教学内容的选择、教学大纲的贯彻等做出评价和分析。
4.教师在听课时主要从提高业务水平的角度出发,研讨教学内容,交流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效果,取长补短,相互学习。
四 、听课的组织管理
1.教务处负责提供课程表和评价表,拟定学院领导和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的听课计划。
2.各系(部)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本系(部)的听课计划,旨在研讨教学内容,交流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效果,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3.教师听课后的评价表要在每次听课结束一周内交所属系(部)留存,各系(部)在每学期末统计本系(部)的教师听课情况,并报教务处。
4.其他听课人员听课记录表,要在每次听课结束一周内交教务处留存,教务处在新学期开学3周内公布上学期听课完成情况,学院将把听课人员的听课完成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5.每学期末教务处会同教学督导室对听课人员的听课结果进行分析,并作出分析报告,学院将根据分析报告作为任课教师考核的参考依据之一。
6.教务处和各系(部)应指定人员对听课记录表进行归类整理,并建立院系两级听课档案。
7.听课人员因外出进修、带队实习、下基层锻炼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本学期听课任务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教学院长批准后,方可酌情减免。
8.任课教师应欢迎听课人员的听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五、听课结果的反馈和处理
1.听课人员对于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属于教学质量问题的,反馈到教务处和任课教师所在的系(部);属于管理问题的,反馈到有关管理部门。
2.各有关责任部门在接到听课反馈后,要及时给予回复或解决,不得搪塞、推诿,由此造成后果的,学院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
二〇〇七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