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震旦职业学院校园“星星榜”评选条例

发布时间:2012-12-26动态浏览次数:53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校园“星星榜”评选条例

 

为了全面提升学生素质,挖掘学生潜能,调动学生健康向上的积极性,鼓励学生积极向上,树立良好校风,学院决定自2005—2006学年第二学期开始设立校园“星星榜”。

一、    评选办法:

1、校园“星星榜”设“奉献之星”、“拼搏之星”、和“攀登之星”三个奖项。

2、校园“星星榜”每一学期评选一次,每个班级按学生人数5%的比例上报。

3、对获得校园“星星榜”的学生,由学院颁发证书,经予一定的奖励,张榜公布并记入学生档案。

4、校园“星星榜”的评选工作,由各班班主任组织进行。班主任可根据校园“星星榜”的评选要求和学生的实际表现,在广泛听取班级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向院学生处上报名单,由院学生处组织审核批准。

二、    评选要求:

1、“奉献之星”:关心集体、奉献他人、热心公益、乐做好事、服务同学、为班级争光,原则上各乎成绩及格以上。

2、“拼搏之星”: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刻苦或学习基础相对较差,个别科目学习上有困难。

3、“攀登之星”:原起点较低,甚至有过违纪现象,经教育,各方面有明显进步者。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