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震职〔2017〕42号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考试工作规范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和维护优良的学风,整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教育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障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的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三条: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
第四条:凡本校在籍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一章 考务工作
第五条:考试时间及考场安排
(一)平时考试和测验由院系和任课教师根据需要组织安排。期末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一般在学期的最后一周进行;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课程考试的具体时间及考场一经教务处统一协调后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场的,需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第六条:监考
(一)所有考试考场须安排专人负责监考,主监考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担任,考生30人以下的考场,可安排1人监考;30-100人的考场,须有2人监考;100人以上的考场,须有3人以上监考;
(二)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各院(部)负责人员安排,教务处负责向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明确监考任务;
(三)教务处、督导室、学生工作部门和各院(部)领导有责任到场巡查监考和考试情况。
第七条:试卷是考核和评价学生学习效果和水平的重要依据,成绩和试卷管理是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各院(部)应对试卷进行规范管理:
(一)应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如发生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要迅速采取措施,更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任课教师连同成绩单、试卷分析表等材料交教务处登记封存;
(三)教务处、督导室、各院(部)领导应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了解教师出题和学生答卷情况。
第二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八条: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出勤情况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为30%—50%,期末考试成绩一般为70%—50%;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科学、公正的评阅试卷,合理控制试题难易程度和成绩分布。在各门课程最后确定的总成绩中,优秀(85分以上)率一般不应超过30%,不及格(60分以下)率一般不超过10%。优秀率超过40%或不及格率超过15%的课程成绩,须经各院(部)领导审核并提出整改意见、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登录。
第九条:专职教师应在考试后三天内(外聘教师在五天内)完成成绩评定及录入工作,至规定时间尚未录入成绩的课程,教师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各院(部)领导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后补录。
第十条: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申请核查试卷。学生申请查卷,须在下一学期开学一周内,持学生证向二级学院(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部门)领导批准后,由任课教师和教务人员在教务处核查试卷。
第十一条:任课教师应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任何教师不得应学生的要求加分、提分,或对成绩做不当处理。
第三章 监考职责
第十二条:监考人员应事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提前十五分钟到达考场,开考前向学生申明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引导学生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到指定位置,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
第十三条:监考人员应认真核查学生的有效证件,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如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迹象,应立即口头警告予以纠正;发现考生的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收好作弊物证;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应作写实性记录并予以明确认定。
第十四条: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持好考场秩序。监考人员不得迟到,监考期间不得看书看报、聊天、接听手机、擅离职守等。
第十五条:各院(部)主管领导负责组织本部门的巡考小组,检查本部门的考场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教务处、督导室、实践办等相关部门组织专门检查组,对所有考场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并及时向全校通报。
第十六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
2017年5月19日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