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016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教育行政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议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国家计划内学生。
第二章 处理申诉的组织
第四条上海震旦职业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挂靠在学生处,负责受理并审查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院长办公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1名,成员若干名。主任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党办、教务处、督导处、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2人和学生代表2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内部成员每年9月进行一次确认和调整。
第六条委员会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或召开复议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三)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等复议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处理
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和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班级、学号、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请求(要求附上相关证据)、理由和证人材料;
(三)申诉人签名或盖章,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学生处负责接收申诉人的书面申请。委员会应当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接到申诉申请之日起十五个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意见。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委员会不予受理申诉复议,出具不予复议决定书:
(一)申诉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二)超过申诉期提出申诉的;
(三)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四)申诉材料不齐备。
第四章 申诉复查决定
第十条委员会应根据复查结果提出书面复议决定,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4.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超越或滥用职权,或相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委员会应在复查结束后,递交书面复查决定,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产生效力,由学生处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班级、学号、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事项、请求和理由;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盖章,并注明做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十三条原处理决定被撤消的,由委员会责令并督促原处理部门重新做出决定。该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理,也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
第十四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条例由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