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发布时间:2017-09-01动态浏览次数:49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要求,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生转学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转学条件

1.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2.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条 转学程序

1.拟转学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同意。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

2.教务处严格审核学生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并提出初步意见;

3.经过初审的转学学生名单由教务处转有关学院研究、审核。有关学院召开会议研究,研究意见如实记入会议纪要,并将研究意见反馈教务处;

4.教务处将有关学院研究通过的转学学生名单汇总,一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研究意见如实记入会议纪要;

5.根据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结果,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6.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公示无异议的转学学生,由主管校长对签署意见。教务处通知学生办理有关手续,在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完成转学工作;

7.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除教务处留存外,同时在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报教委备案。

第三条 转学学生管理

1.转学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完成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学分要求后方能毕业;

2.转学之前已修完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其学分与转入专业学分要求相同的,可认定学分。已修读课程成绩单由转出学校具实提供;

3.转学学生的学费执行转入专业学费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