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版)

发布时间:2017-09-01动态浏览次数:50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我校在籍的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学制三年,最长修业年限六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按规定办理休学创业并获批的,可再延长修业年限3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本校录取的学生,需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开学通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内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并给予学生证;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在报到前,有正当理由并经学校批准同意后,可向教务处或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在新生体检和心理普测中复查出患有疾病,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者,经本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能在一年内治愈并达到入学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处审核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规定在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至校学生资助中心办理缓交学费申请,获批后方给予注册。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的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遵循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进行。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可以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学生管理规定》的第四条为主要依据。我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以每学期学生的综合素养德育分体现,通过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以百分制进行评分。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以百分制进行评分。

第十三条 学生一学期内因病因事或无故缺课累计达到一门课程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且不能申请补考。

第十四条 学生经学期补考后,一学年所获得的学分不足本学年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百分之六十者须留级,留级生须按入学时的收费标准足额缴费。

第十五条 每学期末,学生均应按学校规定参加考试,否则作“缺考”处理(缺考者不得参加缓考、补考考试),如有特殊情况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交送书面缓考申请,(如属病假,须持学校医疗部门出具的病假证明),经所在学院核实后报教务处批准;

(二)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缓考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的次日凭校医院核实、签字的“急诊病假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理,作缺考处理;

(三)经批准的缓考课程,缓考考试时间安排在下一个学期开学的第零周进行。缓考成绩的评定、记载与正常考试相同。

  1. 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通识教育选修课不予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的第零周进行,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册上作补考标记。

  2. 军训为全校学生的必修课,列入学校教学计划,一般在大一学年初进行,按2个学分计算。军训时间为10天,成绩记入学生档案。无故缺训者在大二时需要补训,否则不能获得学分。因身体原因申请减/免训者,必须按照规定递交申请,经过学生处批准。

  3.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4.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折算为创新创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见《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

  5. 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的,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成绩予以记录并发放肄业证书。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6.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因违反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而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期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可参加毕前考。

  7.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二十三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在入学一学年后可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学生的修业年限仍自进校之日起算。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非艺术类专业与艺术类专业不得互转。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请假与考勤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活动,实行考勤。考勤情况由任课教师记录。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有关活动,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病假应附校医务室或医院的正规病假单;事假须有家长签字确认,并且13天由辅导员核准,45天须经二级学院负责人批准,5天以上由学生处批准。

第三十条 未经请假、超过假期未归或无故擅自不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和教学活动的,即为旷课。旷课时数以实际上课节数计算,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2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达到2130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达到315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达到51100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再旷课达20节者,开除学籍。

迟到、早退15分钟以内,三次按旷课一节统计;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按旷课一节统计。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学生对自己的行为和后果负责,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学院可取消其复学资格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退役返校时,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符合复学条件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并编入与该生最后学历相衔接的年级学习。

第三十五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需提交该疾病已治愈的诊断报告,并经学校医务室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复学时如原专业已停止招生,可以转入相近专业学习;所修课程按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执行。

第八章 退 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予以退学: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给与的学生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并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退学有关事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自接到退学通知书起,必须在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其户口迁回其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年者,学校发给其写实性学习证明;

(三)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结业生离校后,可回校参加补考,成绩合格者,方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者,或予以退学者,颁发相应的肄业证书。肄业生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20179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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