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课、停课、调换教师、教室的规定》
为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师的教学工作保证教学质量,对教师调课,停课、 调换教师和教室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学生都应严格按照学校排定的课表上课,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调换教师、教室。
二、教师如因事、因病需要调课的,应于两天前向本院(部)提出申请,填写“教师调课(停课)申请单”,经院(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核准后,办理调课手续,确定具体上课时间和地点,及时通知学生。
三、凡需停课者,应于两天前向本院(部)提出申请,填写“教师调课(停课)申请单”,经院(部)领导同意后报送教务处,10 学时以内的停课,由教务处审批,10 学时以上的停课由主管教学校长审批。所缺课时必须另行安排时间补上。
四、更换任课教师,需填写“教师调课(停课)申请单”,经院(部)负责人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五、上课教室不得随意变动或占用。因故需临时变动或借用教室,教师本人需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六、教师在任课期间,尽量不安排出差,确需公出的,必须经院(部)主管领导批准,并落实代课教师或办理调课手续,报教务处备案。
七、所有调课、停课,调换教师和教室均以教务处下发的“更改上课通知单” 执行。
八、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