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课堂教学秩序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维护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规范课堂教学管理,提高教师授课 质量和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以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以下规定:
1.教师应在第一次上课前准备好学生名单。
2.教师有责任管理教学秩序,对于学生违反教学纪律的现象,要及时地批评教育,令其改正。对纪律特别差的班级或学生,任课教师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反映给学生所在学院。
3.教师要严格考勤。每次上课都必须点名,方式不限,并认真记载。一节课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场满15分钟者,按旷课处理;虽未满15分钟,但累计达三次的,按旷课一节处理。
4.对于缺课满1/3的同学,教师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取消学生期末考试资格。
5. 各院(部)应明确要求并积极支持教师抓好教学秩序。在教学检查中发现大量学生不遵守纪律的,应追究教师责任。
6.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