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一、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2、学位与专业技术职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
(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特殊专业或者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标准。
3、具有所承担课程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
4、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
5、年龄一般在62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聘用程序
1、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的教学任务、教师编制和师资队伍结构以及岗位设置情况,在前一个学期向教务处提交外聘教师计划;
2、教务处根据各申请部门生师比、学期总课时数等情况审核各二级学院计划,报请校长审批;
3、二级学院、教务处和人事处共同对拟聘用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其他获奖证书等。证书复印件存档(一式两份,教务处和人事处各一份);
(2)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对拟聘外聘教师的业务能力进行考核。初次聘任的外聘教师必须试讲,由学校督导处组织人员听课,并填写听课评价表;
(3)考核合格者填写《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职责
1、严格遵守我校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认真履行教师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及学校教学工作规范组织开展教学工作,按时完成教师授课进度计划、教学日志、教案等教学文件资料。认真备课、授课、答疑辅导、作业的布置与批改、以及考试工作。保证所授课程的教学质量。
3、在课堂教学中,应加强课堂纪律的组织,严格要求和管理学生,自觉做好对学生的考勤工作;认真听取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4、教学过程中,要注意启发和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培养、提高学生理解和分析问题能力及在实践中的应用能力,尤其是注意提高学生的职业技术能力。
5、应聘后,无特殊情况不得中途辞聘。若因特殊情况中途辞聘,至少应提前2个月向所聘学院提出,以便采取应对措施,保证教学秩序的稳定。
6、维护学校的利益和声誉,不向学生讲授和传播封建、落后及反动的东西。
四、教学酬金
1、外聘教师在本校任教期间的教学工作量按实际讲课时数及外聘教师的课时费规定计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学校财务处代为扣缴。
2、外聘教师在我校授课期间的福利待遇按学校规定执行,外聘教师在授课期间的交通、医疗、保险、意外伤残事故等费用包含在课酬中,由其自行解决。
3未经学校院批准,系部自行聘任的外聘教师,学校不承担其课时费。
五、聘用管理
学校秉承着爱护、关心外聘教师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1、外聘教师均为兼职教师,按兼职教学工作量付酬,原有的劳动人事关系不变。
2、外聘教师的日常管理由各二级学院负责,聘用计划及外聘教师的资格由教务处审定。
3、各二级学院需建立外聘教师信息资料及教学业务档案,报教务处留档,人事处备案。
4、各二级学院、教务处和督导处要加强对外聘教师教学质量的检查与监督,根据课程教学计划的要求,不定期进行抽查和听课,了解外聘教师备课、上课、辅导及作业批改情况,考核教学质量和工作数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外聘教师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一学年,聘用期满,聘约自动解除。在聘任期间违反教学规定的,按照我校教学事故处罚条例进行处罚,直至随时解聘。
6、聘用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解聘:
(1)不能履行岗位职责;
(2)损坏学校声誉和利益;
(3)弄虚作假,违法违纪;
(4)其他不良行为。
本办法所指的外聘教师是指由学校根据对外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的需要而从校外聘请的以承担教学任务为主的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