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期内相关人事政策
5.1合同聘任
5.1.1有关政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执行。
5.1.2合同聘期
1、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的一个合同期一般为1-3年。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教职员可以连续工作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辅导员的第一个聘期一般为3年。
5.1.3合同签订与续签
自教职员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学校人事处与教职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续聘教师按照学校规定,根据学校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5.1.4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1、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聘任合同约定,教职员的合同变更、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需签订书面协议。
2、因为教学岗位特殊性,教师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需提前2个月写书面申请,二级学院院长审批通过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非教师岗位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需提前1个月写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3、离职教职员需办理完学校规定的所有手续后,方可离校。凡不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离职的,造成的损失由该人员所在的二级学院/处室承担,该处室只有该员工1人的,造成的损失由该处室所属的分管领导承担。
5.2年度考核
学院在编在岗的教师、管理人员、辅导员和教辅人员。
新进人员中在校工作超过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未超过半年的,参加工作小结交流,不参加年度考核。
5.2.1考核内容
1、考核实行“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一票否决制、师德一票否决制,考核工作小组应对教职工的政治态度、日常表现、事业心与工作责任感、组织纪律、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情况要有客观公正的评价。
2、对照各级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要求,统盘考虑教职工一年来的履行职责情况,既要科学合理的评价每位教职工年度工作绩效,更要实事求是地对每位教职工的综合表现作出评价。
3、在考核中,教学方面既要注重数量、也要考核教学质量;科研方面既要对照岗位职责要求,又要考虑到科研项目的层次和经费额度,论文发表的刊物等级和质量,应用开发的水平和能力。对学科、学术方向带头人的考核不仅要考核他们个人在教学、科研方面的工作,还要结合他们在学科建设、学术梯队建设、青年教师培养等方面的工作综合考虑。
4、不同岗位人员参照相应的考核标准。
5.2.2考核等次与标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分数在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称职,60-69分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5.2.3考核方法和流程
5.2.3.1考核方法:自评与互评相结合。
5.2.3.2考核流程:
(1)二级学院全体员工以本学院为单位进行考核交流;职能部门以支部为单位进行考核交流。
(2)中层干部(包括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在中层干部范围内述职。
(3)二级学院/职能部门负责人将本部门人员(包含一般管理人员,专任教师,辅导员由学生处统计汇总)考核表(纸质表格)统计、汇总交人事处。
(4)学院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对各部门上报的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测评讨论后报院领导讨论、审定通过。
(5)各部门负责人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个人对此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后三天内向本部门申请复核,本部门报人事处与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商议后一周内提出复核意见。
5.2.4考核结果的使用
5.2.4.1年度考核结果与晋升聘任挂钩,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视各类情况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或解聘。
5.2.4.2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年度考核优秀者有考核优秀定额奖,年度考核称职者有考核定额奖。
5.3考勤
考勤对象:学校全体教职员
5.3.1考勤内容
1、上班时间:8:00下班时间:16:30
2、全体教职员务必增强工作责任感,以人民教师的职业道德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各单位的作息时间考勤制度。
3、全体教职员实行坐班制,具有讲师及以上的教师实行四天坐班制。
5.3.2考勤办法
1、全体教职工上班、下班需打卡。
2、全体教职工应亲自打卡,帮助他人打卡和接受他人帮助打卡者,打卡当天两人均按旷工处理。忘记打卡的教职工应及时向人事处报备,否则按迟到、早退处理。
3、上班不得外出办私事,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上班中途外出,需向人事处出具书面请假条,批准后方可离开。
4、迟到早退线:晚于约定上班时间10分钟以上后到达者,视为迟到,早于约定下班时间10分钟以上离开者,视为早退。迟到早退超过约定时间1小时以上者按旷工1天处理。
5、全体教职工在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学校规定的寒假和暑假放假,提早放假或晚于开学时间上班的,需履行正常的请假流程,否则按旷工处理。
6、由人事处每月导出考勤数据备份。考勤情况按月汇总公布,学年结束汇总纳入教职工年度考核。
5.3.3请假要求
1、请假需出示书面假条,病假3天以内者,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交人事处备案,病假3天以上者,需同时出具医院证明和本人书面假条,由院长批准,交人事处备案。未经批准的病事假按旷工处理。病事假在批准后方能生效。
2、除有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不能请人代请假、事后补假、电话请假等。
3、各类会议、教研活动及单位要求的其它活动旷课节次按实数计算。
4、凡经所属单位同意参加的函授、自学考试、教研、培训等业务进修,离岗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5、请假期间的工作自行安排。请假期间所耽误的课时或相关工作在假后务必补上。
6、婚、丧、产假等假期同样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超假不重新履行请假手续者按旷工论处,旷工3天(含3天)以上者,属严重违纪,按自动离职处理。经批准的产假、婚假、丧假等请假期间的工作由校领导小组商议后按照单位实际情况安排。
7、教职工上下班忘记打卡者需及时告知人事处,否则按旷工处理。
8、全体教职工必须履行工作职责,坚守工作岗位,凡未准假而不上课,不辅导、不参加学校会议,教研活动及学校要求的其它活动者,视为旷课(工)。
5.3.4奖惩规定
1、凡每学期旷工1天(不含1天)以上,每学期迟到、早退5次(不含5次)以上、每学期忘记打卡5次(不含5次)以上者,取消参加评优评先资格。
2、因旷课、擅离岗位、空班造成的事故,一切责任由旷课或擅离岗位、空班者自负,并追究相应责任。
3、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5.4发展与培训
5.4.1入职培训
为了加深新任教职员对学院的传统与精神、发展战略、规章制度以及教职员的岗位职责的认识,强化新任教职员对震旦学院的认同感和历史使命感,尽快适应新环境、完成角色转变,学校人事处每年组织新任教职工进行入职培训,培训对象为每学年招聘入校的新教职员。
培训内容方面,本着 “传承震旦精神与传统,接受岗前职业教育;了解学校发展战略与政策,尽快进入工作角色”的宗旨,每年由学院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领导,以震旦的人文精神与传统、学校历史、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学生工作事务、教师工作规范、财务人事政策等为主要内容作讲座。
5.4.2岗位培训
每年由学校以讲座、研讨会、学术报告、知识更新等多种培训形式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每年选送教师、管理干部根据岗位和专业需要,参加上海市民办高校教师专业发展中心举办的“强师工程”培训班。
各类教职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申请与岗位或专业相关的学历培训、单课进修、知识技能培训、现代教育技术能力培训、岗位业务培训以及国内外访问学者等。
5.4.3学历培训
攻读在职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凡45岁以下,不具备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教师、专业技术骨干、管理骨干,根据需要,鼓励其攻读硕士学位;支持已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5.4.4出国研修
学院将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积极开拓国内外学习交流渠道,有计划地派遣骨干教师和管理骨干到国外进修或作访问学者,进行学术交流。
5.5奖励与处罚
5.5.1奖励
1、教学奖励:优秀园丁、师德标兵
2、竞赛奖励:技能竞赛优秀指导教师、优秀论文奖、优秀团队奖、精品课程奖、创新奖
3、党务奖励:优秀党员
4、工会奖励:三八红旗手、三八红旗集体
5、年度奖励:优秀辅导员、先进个人、先进集体
5.5. 2 处罚
1、警告;
2、记过;
3、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4、开除。
根据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1.违法违纪情节轻微,主动承认错误并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采取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教育。
2、违纪情节较轻,给国家、学校和群众利益或声誉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3、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学校和群众利益或声誉造成较严重损失或较严重后果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4、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学校和群众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5.6教师资格认定
5.6.1 政策依据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上海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
5.6.2 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和范围
1、教师资格认定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符合以下4 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具有中国公民身份,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3)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A.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B.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的合格证书;
C.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具有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需具备A、B 项规定的条件。
2、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认定高校教师资格条件,在高校教育教学岗位工作的专任教师
5.6.3 认证程序
1、申请人网上申报
2、申请人向二级学院(系)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3、二级学院(系)初审申请人材料,考察评议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4、学校审核申请人的高校教师资格,确认网上申报信息
5、审核通过后,向上海市教委上报相关材料
5.7校内调动
5.7.1组织调动程序
1、对于组织任命人员,人事处依据学校印发的任免文件直接办理人事关系调动手续。
2、凡因机构调整等原因需要进行整体性调动的人员,根据以下程序:
(1)人事处根据学校各部门编制及被调动人员的基本情况给被调动人员分配岗位;
(2)被调动人员确认;
(3)如被调动人员不同意人事处安排的岗位,则自行在全校范围内寻找匹配岗位,并报人事处审批,人事处审批通过后办理调动手续,人事处审批不通过,按照之前分配岗位办理调动手续;
(4)被调动人员一周内办结工作移交手续并到新部门报到。
5.7.2个人申请调动程序
1、个人填写调动申请书,提供调入部门岗位所需条件的相关材料,如:学历(学位)证、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证等;
2、原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
3、人事处审核,特殊情况分管校长审批;
4、接收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
5、个人到人事处办理调动手续。
5.7.3相关要求
教职员在学校内部同一类岗位之间的岗位变动,由所在部门研究决定,报人事处备案;不同类别岗位之间原则上不予变动,确需变动的按照正常的组织调动程序执行。未按规定办理校内调动手续而擅自调整的,学校将按旷工处理,并视情况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
5.8离职
5.8.1离职类型
离职类型可分为:自请辞职、辞退、合同终止
1、自请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2、辞退:员工不能担任本职岗位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者为辞退。
3、合同终止: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在终止情形届满前30日内,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应出具《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并向员工本人送达。
5.8.2离校手续
经双方同意,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教职员应在终止或解除聘任合同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离校手续。
离校手续内容:
1、填写《离职交接手续表》,办理工作交接,经交接人签名确认,部门负责人签字;
2、本人持《离职交接手续表》到校人事处领取《人员离职审核表》,到校内有关部门确认盖章;
3、本人持《人员离职审核表》到人事处办理离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