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任课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教师任课资格的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保证高质量的课堂教学效果,根据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教师任课资格
1. 教师任课资格是指教师承担我校专科课程教学任务的资格。凡是新从事教学工作、由校内其他岗位转到教学岗位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均须具有教育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同时还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方能取得承担教学任务的基本任课资格。无教师资格证书的教职人员应在取得基本任课资格后的二年内申请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否则基本任课资格将自动取消。
2. 取得基本任课资格的人员,可以承担课程实验指导、课程设计指导、带队实习、课程辅导和答疑等教学任务。具有基本任课资格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 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可以承担毕业设计的指导工作。
二、课程任课资格的申请与认定
1. 申请课程任课资格的教师须具有讲师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原则上, 首次从事课程讲授工作的青年教师,应先担任一轮所要讲授课程的辅导答疑和实验指导工作,旁听过一门该课程或相近课程的讲授,方可申请相应课程的课程任课资格。
2. 课程任课资格的认定工作由学院组织进行。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和相 关课程骨干教师组成听课专家组,对申请者的课程试讲进行评议,确定申请者是否具有任课资格。
3. 课程试讲包括指定内容和自选内容两部分。指定内容由听课专家组确定,时间为1学时;自选内容由申请者提出,应涉及试讲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和难 点,时间也为1学时。专家组对试讲效果进行讨论评议,给出评价意见。
4. 学校对申请者资格、试讲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审核后给以认定。认定结果 分为:具备课程任课资格、基本具备课程任课资格、不具备课程任课资格。获得课程任课资格的教师,由学院院长签署认定意见报教务处备案。
5. 被认定“具备课程任课资格”的教师,可独立承担该课程的讲授任务;被认定“基本具备课程任课资格”的教师,需要进一步提高教学能力,院(部)应为其安排课程导师,在课程导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可以承担该课程的讲授任务。
三、教师任课资格的检查和管理
1. 具有课程任课资格的教师,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应接受学校、学院组织的课堂教学质量检查。对教学质量有问题的教师将责令整改,对教学质量较差的教师取消任课资格。
2. 为了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二级学院需为每位新上岗的青年教师配备一位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指导教师,实现传、帮、带,指导他们备好课、上好课,掌握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四、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