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震旦职业学院通讯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06动态浏览次数:54

第一章

第一条为建立并逐步完善学院(部门)新闻宣传通讯员队伍,充分发挥通讯员在宣传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全面展示各学院(部门)在学校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根据党的宣传政策、宣传纪律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通讯员的确定和管理

第二条 各学院(部门)通讯员由学院(部门)自行确定人选并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各学院(部门)可固定12名教职工为通讯员,主要负责新闻稿件的撰写。

第三条为便于管理和开展工作,通讯员人选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学年内不作变动,由于工作任务分配、工作调动等原因造成的通讯员人员变动,各学院(部门)应及时确定新人选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四条通讯员在开展宣传工作时,由党委宣传部和学院(部门)共同负责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通讯员的职责

第五条通讯员应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教育、宣传工作方针,热爱新闻宣传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积极,态度端正,能够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完成新闻报道任务。

第六条 通讯员应具有较强的新闻敏感性和采访写作能力,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和综合分析能力。

第七条 通讯员具体负责本学院(部门)的新闻宣传工作,及时了解本学院(部门)各项工作的最新信息、成果以及重大活动开展情况,在征得本学院(部门)相关领导同意后,真实、客观、准确地撰写新闻稿件,能够在宣传报道中及时反映本学院(部门)在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方面取得的成绩。

第八条通讯员积极向党委宣传部投稿,及时提供新闻线索,做好新闻信息的报送工作。

第九条通讯员要积极参加各种宣传活动,做好本学院(部门)与党委宣传部的联络工作,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工作。

第十条 通讯员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顾全大局,坚持以正面报道和正面引导为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报道,保证稿件内容真实、健康,积极反映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以及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人物,努力维护本单位及学校的良好形象。

第十一条 通讯员所撰写的新闻稿件,需征得所在单位相关领导审阅同意后才能提交党委宣传部,部分专业性较强的稿件,需请相关专业教师审定后提交党委宣传部。

第十二条 通讯员面向校外媒体(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网络等)开展外宣活动,应首先征得本学院(部门)相关领导的同意,所投稿件需经本学院(部门)领导审阅,同时与宣传部取得联系,在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及宣传纪律的前提下投稿,稿件一经刊(播)发,速与宣传部联系备案。如联系校外媒体记者及相关人员进校采访,需经所在学院(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宣传部备案,严禁私自联系校外媒体人员进校。

第十三条通迅员要按时完成本学院(部门)及党委宣传部布置的宣传工作任务。做到常规新闻及时报道,重大事件重点报道。做到每周都有稿件在学院网站主页上发布,每学期在《震旦学院报》上至少发表2篇稿件,对于优秀稿件,党委宣传部将向校外有关媒体推荐。

第四章通讯员的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党委宣传部每学期末举行一次通讯员工作总结会议,对本学期内通讯员的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和考核。通讯员年终考核成绩将与本学院(部门)宣传工作考核成绩挂钩。

第十五条根据通讯员年终工作情况评定的结果,党委宣传部评选出年度“宣传工作标兵”、“宣传工作先进个人”和“优秀通讯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表扬。

  

  

中共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