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稿)

发布时间:2017-09-11动态浏览次数:50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八条  学生应当同学校一起,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遵守学校治安管理规定。

第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课堂教学秩序管理办法,维护课堂教学秩序,严肃课堂纪律,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学生可以通过校团委、校学生会、校学生自治管理委员会等学校承认的合法学生组织,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治安管理规定,在校园内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内建立健全团代会、学代会制度,为团委、学生会等校级学生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九条  学生须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宿舍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四章  学生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以表彰和奖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学校设有奖学金,用于表彰和奖励学习勤奋、成绩优秀的学生。学校奖学金共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

学校设有“校园星星榜”,特用于鼓励在学业、志愿服务、和行为守纪方面有所进步的学生。

学校对于在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通过校科技节、艺术节、体育节、五四表彰等平台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予以各类表彰和奖励,以及其他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均秉持诚信原则,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申请、公示等程序和规定,确定各级各类奖励名单。若评选过程中,学生个人或学校各级相关部门发生提供虚假材料等徇私舞弊行为的,一律取消评优资格,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各类学生奖励一般以学年为评定期限。一般每学年9月开始进行上一学年的各项评优工作。

学校成立校级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各项评优名单。下设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生各项奖励的组织、评选、评审、公示、颁奖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生各类奖励一般由学生根据评选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辅导员组织班级奖助学金五人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具体奖项条件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后,报所在二级学院进行复审。

各二级学院组织院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各班级上报的名单进行复审。复审后在各二级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学生处在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校级评审工作小组,对各院系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将评审结果在校区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级评审领导小组进行终审,最终确立学校各项奖励学生名单。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本学年各类评优:

(一)违法乱纪受到司法机关处理者;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过处分,处分未解除者;

(三)有不良诚信记录者;

(四)除“校园星星榜”外,学年考试课、考查课、选修课等各类成绩有不及格者。

第二十六条  对获奖的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奖励事迹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学生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其他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分部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九条  因同类原因三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第三次处分在应处分级别的基础上递升一级。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十二条  按学校规定给予违纪学生进行处理或处分时,提出处分的部门或学院须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处理或处分的依据及适当的处理或处分意见,提交书面处理或处分申请书报学生处。

学生处在接到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会,听证会由学生处组织,学生本人、提出处分的部门或二级学院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听证会上,学生处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处在听证会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结果,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学生本人无异议的,则学生处依照申请做出决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申请;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或者作出的处分级别不适当,要求相关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变更或者重新提出申请。

考试作弊处分由学校教务处依据相关管理规定统一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四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学生处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的期限为12个月。到期学生本人向处分开具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处分。

处分开具部门依据学生本人表现,听取辅导员、所在二级学院教师代表意见,所在班级学生代表意见后,决定是否解除处分。如决定解除处分,则出具书面决定书。如决定不解除处分,则原处分顺期再延长同样的期限。再到期后,依据上述流程进行处分解除处理。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取消当学年各项评优资格。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者内容为“维持原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者,由学校保卫处会同其所在学院共同责令其限期离校。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根据学校申诉处理办法做出复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在籍学生。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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