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委员会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部实施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是从制度上保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负起责任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基础性制度。要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明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突出抓好教育、制度、监督这三个关键环节,建立符合我院自身实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提高学院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要加强领导,切实担负起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全面领导责任,纪委要认真履行纪检监察职责。要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委和行政的工作计划。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以签订承诺书的形式,明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教育内容和纪律要求,把党风廉政教育职责切实落实到学院各部门。
第四条 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既着力惩治腐败,又着眼于预防腐败,以最大限度降低腐败发生率为目标。通过完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加强督查,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和措施之中,真正把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从源头上治理和解决腐败问题,构建惩防体系。
第五条 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为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建立适合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分解、责任检查、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第二章 责任分解
第六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好全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职责。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 学院党委、纪委首先要抓住教育这个基础环节,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增强纪律观念教育,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严格遵守各项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八条 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市教育卫生党委、民办高校党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际,每年至少召开一到两次领导班子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进行具体研究和安排。
(二)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四)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实行定期谈话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第九条 学院党政副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学院党政主要领导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负责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各部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上级党委、纪委和学院党委、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精神和有关要求、文件部署,得到落实。
(三)及时解决分管部门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不正之风,并及时向学院党委汇报。按照责任分工实行谈话制度。
第十条 学院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以下主要责任:
(一)认真执行学院党委、纪委和本院部门制定的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措施和规定。
(二)根据学院党委、纪委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业务工作,积极主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
(三)对于本部门的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要敢抓、敢管、敢纠正。
(四)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并提供必要条件。
(五)积极落实谈话制度。
第三章 责任检查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
院党委、纪委每年根据市教育卫生党委、民办高校党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及要求,召开专门会议,结合实际,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部署安排,提出年度责任目标和具体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要主持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研究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参加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进行一次专题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坚决治理乱收费、私设“小金库”、虚填瞒报票据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健全述职述廉、党内民主评议、谈话诫勉等报告和检查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教育,对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举报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尽快尽早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制度。
学院党政负责领导、纪委负责组织对各部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组织专门专项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由纪委监察会同组织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考核工作要与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专题民主生活会相结合,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在全院教职工大会上,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各部门负责人要在所属党支部、党总支为单位的各部门开展述职述廉,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考核结果要记入干部档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改正。对构成违纪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干部,要实行责任追究。纪委监察处负责监督检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上海市《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学院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抵制不查的,给予负领导责任的干部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直至撤销党内职务。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领导责任的干部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干部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直至撤销党内职务;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组织、人事、教学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统计法规等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干部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直至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五)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甚至包庇、纵容的,责令其辞职、对其免职、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直至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六)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8年12月制定
2013年5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