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10-09动态浏览次数:51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为落实我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及市教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制的顺利实施,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制实施细则。

一、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院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1、院党委对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学院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院长对院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院长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院长、副院长对分管部门的中层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3、院党政领导班子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承担以下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检查和总结。

2)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3)根据党和国家以及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4)结合学校管理和业务工作,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5)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一定要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进行;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支持学校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4、学院党政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根据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办法,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及职能部门的分工和具体责任。

2)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党委书记和院长要经常查询、监督和检查副职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3)对关系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涉及领导干部重大案件线索的重要信访件要亲自阅批、督办,及时排除阻力和干扰,支持执法执纪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4)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决纠正领导班子内部各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错误行为。

5)教育和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坚持廉政制度和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组织开好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6)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并教育身边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5、院级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协助党政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分管部门、单位得到落实。

3)对涉及分管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件及其重大案件线索要亲自督办;及时解决分管部门、单位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分管部门、单位发生的不正之风,支持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4)组织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参加分管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向党政正职报告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在学院的基本建设项目中不参与介绍施工单位。不参与联系购物单位。

5)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并教育身边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二)系、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1、负责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定期分析、研究党风廉政情况。出现不正之风和违纪案件,要及时查处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2、对主管业务范围内出现的不正之风和违纪案件要弄清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查处。

3、系、处级领导干部要在党风廉政工作中做到以下几点:

1)处级干部要严以律己、秉公处理各类行政事物。

2)组织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加强对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

3)不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在各类经济活动及其它工作中接受回扣和中介费,无法拒绝的要缴公,不准少数人私分,更不准据为己有。

4)不准利用职权为子女、亲友在工作安排、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条件。凡在工作中涉及子女、亲友的切身利益时,领导干部本人应主动回避,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三)、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1、党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要定期召开总支(支部)委员会,认真学习上级领导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指示,安排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要掌握本单位党风廉政情况,出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组织汇报。负责组织好党总支(支部)检查党风、党纪的组织生活会。

3、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纪检委员要协助书记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向院纪委反映本单位党风廉政工作的情况。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

(一)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由市委教育工委协助市委组织部进行考核。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院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各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与系处级领导班子考核、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解决。

(二)、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

1、根据上级要求,院党委每年要向市民办高校党工委和教卫纪工委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全面、真实地反映本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2、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应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年终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勤政、廉政情况。

3、当责任对象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委书记或院长应将自己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书面向市委教育工委报告。

(三)、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

市民办高校党工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院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民主评议工作,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由院党委负责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制度可以和年度考核、干部考核、民主测评等结合进行,每年进行一次,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选拔作用的重要依据。

三、责任追究

院级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由市教委组干处进行组织处理。

对学院处级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追究其责任。责任追究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处级领导干部违反本责任制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学院领导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的决定,或者独断专行,个人决定重大问题,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严重违法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内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责任制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099月制订

20135月修订